(西安)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47号
原告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A-901室。法定代表人袁国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延刚,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立国,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11层。
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国,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西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延刚、张爱国,被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卢鹏、周立国,被告腾讯西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唐公司诉称,盛唐公司是陕西省一家专门从事网络游戏服务的专业软件及服务企业,成立于2004年。2008年前盛唐公司自主研发了“三代”网络棋牌游戏,推出即在市场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2010年6月21日盛唐公司取得“三代”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提供娱乐场所、娱乐、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2011年10月“三代”商标被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2011年12月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2012年4月起,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未经盛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提供标识为“3代”和“三代”的网络棋牌游戏,其行为构成对盛唐公司商标权的损害。盛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三代”商标的侵权行为;在《光明日报》、《南方周末》、《华商报》等主要媒体上以及腾讯网(www.qq.com)网络游戏大厅和腾讯大秦网(http://xian.qq.com/)的显著位置上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辩称,“三代”是源于陕西民间流行的扑克牌游戏,代表和结合斗地主、挖坑、跑的快三款游戏的特点和优点,为一种扑克牌玩法的通用名称而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众多互联网在线游戏都将此种扑克牌玩法作为与斗地主并列的一种游戏类通用名称--即三代牌类游戏。被告是将“三代”作为与“斗地主”等休闲消遣类游戏同类目录下的一种牌类游戏通用名称,而非将“三代”作为腾讯游戏的商标标示。广大互联网用户也普遍明知“三代”为公众知悉的游戏玩法的通用名称,在腾讯游戏的平台上玩三代游戏,一定会知悉提供该服务的为腾讯游戏平台,而不会误认为该服务提供者为盛唐公司。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对争诉标的使用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三代”商标属于通用商品名称,被告对“三代”作为游戏名称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盛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盛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三代”商标注册证。以期证明盛唐公司在第41类的相关服务项目上拥有合法商标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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