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涂煌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207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理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泽海,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煌波,系吴江市盛泽镇好又多超市南环加盟店。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煌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煌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届满后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成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公司依法注册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8号“Midea”等商标,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灶、电磁炉等。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在燃气灶、电磁炉等产品上使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就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后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公司发现涂煌波所经营吴江市盛泽镇好又多超市南环加盟店销售标注有“Midi美的·精品”字样的,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6765872号“美的”和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近似的燃气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购买商品的费用共计5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2)粤佛顺德第48974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注册商标授权给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使用,并特别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2、(2012)粤佛顺德第49409号公证书及(2013)粤佛顺德第17477号公证书,证明第6765872号“美的”和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3、(2013)皖芜法公证字第1027号公证书,证明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4、(2013)苏吴江证经内字第264号公证书及被控侵权燃气灶产品,证明被告涂煌波销售了侵权产品;5、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78元的收款收据一张,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涂煌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出示了原件,本院审核后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Midea”及“美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5478888号和6765872号,注册有效期分别为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和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磁炉、燃气灶等。2012年12月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使用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公司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取得侵权赔偿,授权有效期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7月17日,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3月13日,根据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苏省吴江市公证处公证员吴凤亚、公证处工作人员朱晓曼及(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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