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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唐良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6:0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昆知民初字第0157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CHAMPENOISXAVIERLOUISDANIE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厚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良友,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系昆山市周市良坤防水装饰材料批发部经营者。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唐良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12月3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委托代理人云闯、被告唐良友到庭参加诉讼。并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云闯、被告唐良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DAVCO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准,在第1类及第19类商品上使用。经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确认,被告擅自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且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防水浆料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市场的购买者产生误认及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为保护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及合理费用4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在1、19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是商标权人。
  证据2、广告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1份;
  证据3、广告合同书1份;
  证据4、设计合同1份;
  证据2-4证明原告为了使涉案商标在相关市场获得更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行了广告投放情况。
  证据5、国家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1份;
  证据6、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砂浆工作部副主任单位证书1份;
  证据7、涉案商标及原告获得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1份;
  证据8、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份;
  证据9、2011年广东省建筑行业杰出贡献企业证书1份;
  证据10、中国欧盟商会会员证书1份;
  证据11、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1份;
  证据5-11证明原告企业及所属涉案商标在相关行业处于知名地位,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事实。
  证据12、佛山市质量监督局公告1份;
  证据13、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据14、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照会法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照会函1份;
  证据15、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河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据16、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据17、清远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据12-17证明原告通过行政措施对涉案商标进行保护的情况。
  证据18、和解协议书1份;
  证据19、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份;
  证据20、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民事判决书1份;
  证据18-20证明原告通过司法程序对涉案商标进行保护的情况。
  证据21、昆山市工商局案件受理通知书1份;
  证据22、昆山市工商局处理结果通知书1份;(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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