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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4:21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204号

  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
  被告: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委托代理人:胡军、蕲苗静。
  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公司)为与被告 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 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铜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发达,图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军、 蕲苗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冠公司诉称:柯素梅开发了“门(天圆天方)”的外观设 计,并于2006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2007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0。2013 年1月,柯素梅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苏丽平,同年5月铜冠公司向 苏丽平取得上述专利的独占许可权。铜冠公司取得上述许可专利 权后,发现图盾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 与上述外观专利相同的金属门。图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铜冠 公司的专利权,并给铜冠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现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1、图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铜冠公司ZL20063006××××.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金属门的侵权行为;2、图盾公司立即销毁用于生产ZL20063006××××.0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金属门产品 ;销毁与侵权金属门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3、图盾公司立即 删除其所有的官方宣传网页www.td- tm.com上侵犯ZL20063006××××.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宣传图 片;4、图盾公司赔偿铜冠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 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图盾公司承担。
  铜冠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 料
  1、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图盾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许可合同及收 条、票据。证明:铜冠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诉权的事实。
  3、专利年费收费票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处于有效状 态的事实。
  4、公证书、网页打印材料。证明:图盾公司未经铜冠公司同 意,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的侵 权产品,侵犯铜冠公司专利权的事实。
  5、公证费发票、代理费发票。证明:铜冠公司为制止图盾公 司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
  6、(2012)浙甬知初字第495号判决书。证明:浙江省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类似侵权案件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
  图盾公司庭审时辩称:铜冠公司未提交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 ,涉案专利效力的稳定性不予认可。铜冠公司没有明确被控产品侵权的具体情况。1、图盾公司网站(www.td-tm.com)上的宣传图片中的门与ZL20063006××××.0号外观设 计专利中的门,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1 1条、第59条的规定,结合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看,差别明显 ,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差异,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在外观上不 会造成混淆,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2、关于 赔偿问题。因被控产品图片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 ,不构成侵权,因此,不存在赔偿铜冠公司经济损失的问题。综 上,铜冠公司的全部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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