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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斌勇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3:56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66号

  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ylerJamesBeach。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钊、刘少彬。
  被告: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慧芬。
  被告:林斌勇。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朝辉。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丽娟。
  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孚公司) 诉被告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韦孚公司)、 林斌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 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钊、刘少彬,以及被告杭州韦孚公司、林 斌勇的委托代理人卢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孚公司起诉称:韦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0日,其母 公司位于美国底特律,是一家60多年专注于焊接技术及焊枪制造 的专业化公司,专业服务于汽车技术行业。韦孚公司设计与制造 的机器人焊接焊枪、人工焊接焊枪及配件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 ,尤其是在电阻焊设备的设计创新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杭州韦孚 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马国生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李明华为 监事。马国生曾在韦孚公司担任负责人职务,李明华曾在韦孚公 司担任制造部总监职务。杭州韦孚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电阻点焊的机械装置”的实用 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2 012××××.X,发明人为李明华。2014年1月16日,该专利权利 人变更为林斌勇。李明华于2011年11月28日与韦孚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现仍为韦孚公司员工。当时专利申请事宜由原单位负责人马国生办理。马国生在未经韦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 专利以杭州韦孚公司名义提出申请。综上,涉案专利为韦孚公司 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且涉及韦孚公司主营产品, 请求判令:将专利号为ZL20132012××××.X,专利名称为“一 种用于电阻点焊的机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韦孚公司所有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杭州韦孚公司、林斌勇承担。
  被告杭州韦孚公司答辩称:一、韦孚公司与杭州韦孚公司存 在一定关联性。杭州韦孚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国生是韦孚公司董 事之一,同时也是韦孚公司的母公司美国韦孚公司的三个股东之 一。韦孚公司成立后,由于技术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一直未能生 产出创新产品,经营困难。在此情况下,2011年底,韦孚公司原 法定代表人与马国生商量,希望马国生组建团队加强产品研发和 拓展销售;于是,马国生出资设立了杭州韦孚公司,并和韦孚公 司合并办公。在马国生及杭州韦孚公司的努力下完成了涉案专利 发明,并由杭州韦孚公司出面申请了专利权属登记。对于涉案专 利由杭州韦孚公司研发完成并出面申请专利的事实和过程,韦孚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及原负责人陈本先始终明知和认可。申请涉 案专利权属登记的费用也由韦孚公司原负责人签字报销支付,申 请公告期间韦孚公司也未曾提出异议。专利登记时的发明人名字 仅仅是出于形式。涉案专利主要是利用杭州韦孚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杭州韦孚公司系涉案专利的合法所有权人。二、杭州 韦孚公司与韦孚公司合并办公期间,经营办公场所的所有房屋租 金近百万元均由杭州韦孚公司代为支付,还有上百万元的办公设 备、佣金等费用也是通过杭州韦孚公司帐上列支,张学洋的几个 月工资也是在杭州韦孚公司帐上额外支出,对参加专利研发的其 他团队人员杭州韦孚公司也额外给予过物质奖励。杭州韦孚公司 对韦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和技术支持。在双 方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杭州韦孚公司也一直许可韦孚公司使用 涉案专利。三、韦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其财产继承人对 杭州韦孚公司及原控制人马国生百般刁难。杭州韦孚公司迫不得 已依法将涉案专利转让给第三方,并依法完成了权属变更登记。四、韦孚公司的母公司仅仅设立了韦孚公司,根本没有开展过其 他任何业务,也不拥有涉案专利产品的任何技术。涉案专利已依 法转让,合法的转让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综上,韦孚公司的诉讼 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驳回韦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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