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3:3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52号
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爱华。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孙冰。
被告: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丽红。
委托代理人:陆如机。
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邦公司)为与 被告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 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晶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孙冰,被告畅翔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陆如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晶邦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4日,梁浩军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一项“玻璃(完美人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 专利),涉案专利于2012年9月5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1304 1××××.X,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12年10月30日,梁浩 军授权晶邦公司生产涉案专利的产品,且在除广东省的国内其他 地区一旦发现涉案专利侵权情况,晶邦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维权,主张全部权利。2013年5月27日,晶邦公司发现畅翔公司参 展第24届中国玻璃工业技术展览会上,其参展展台上的参展产品 完美人生(CS- 006粉红色)涉嫌侵犯涉案专利,经晶邦公司投诉、申请,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对畅翔公司的展台及其部分参展 产品拍照,取得了印有“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字样并由其股 东签字的宣传册、畅翔公司业务经理申屠一鸣的名片,并向展台 工作人员和业务经理就畅翔公司及产品销售信息做了了解。律师 及工作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见证和证据保全。2013年8月9日, 晶邦公司委托代理人到畅翔公司住所地购买了4.47平方米4.8mm“ 完美人生”(粉红色)玻璃,支付价款人民币237元,并当场取得 股东签字的宣传册、畅翔公司业务经理名片、产品提货清单、发 票各一张。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做了证据保全。经过比 对,涉案产品图案与涉案专利相同,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畅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犯 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侵权。畅翔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人民 币1000万元,集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生产企业,公司实力雄厚 ,业界影响力高,现场所见畅翔公司生产厂房近千平方米,生产 规模大,堆满玻璃产品。因畅翔公司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大,销售 金额高,冲击了晶邦公司的销售市场及价格体系,扰乱了市场秩 序,令晶邦公司的销量大大减少,严重侵犯了晶邦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畅翔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 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为此,晶邦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畅 翔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ZL20113041××××.X号外观设计“玻 璃(完美人生)”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侵权网版(模 具)。2、赔偿晶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0元(合 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750元、律师见证费1000元、购物费237元和律 师费10000元)。
被告畅翔公司辩称:一、晶邦公司的诉权所依据的《授权书 》,存在倒签落款时间的情形,该专利许可合同弄虚作假,基于 该合同所获得的所谓专利实施许可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2013年1 0月,晶邦公司即依其专利号为ZL20123030××××.9的外观设计 权,起诉畅翔公司侵权(以下简称前侵权案),因畅翔公司以专 利号为ZL20113041××××.X的外观设计专利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后晶邦公司申请撤诉。根据这一事实,不难判定,如果晶邦公 司此前已取得专利权人梁浩军的专利实施许可,则不会出现晶邦 公司在前案中放弃形式上合法受保护的许可实施的专利权,而以 自行拥有的属于重复授权的专利权起诉畅翔公司的可能,如此, 晶邦公司必然面临败诉的结局,这是任一通晓专利知识的当事人 都不可能作出的举动,否则就违背了生活常理。因此,晶邦公司 在前案的起诉、撤诉足以表明其在前案诉讼期间,根本还没有获 得过所谓的实施许可;其二,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客观上为签约日期提前创造了条件。 据此,畅翔公司认为晶邦公司诉权所依据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弄虚作假的结果。二、晶邦公司此次起诉所依据的公证保 全证据,仍是前案所使用的证据,该保全证据的形成和来源,是 基于晶邦公司的自主专利被侵权而通过公证程序作出;而晶邦公 司此次起诉是基于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的地位,将自主专利维权 所获得的证据,使用于被实施许可专利的维权证明目的,其证据 的来源的合法性、待证事项与证据关联性等方面均存在法律障碍 ,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故请求依法驳回晶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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