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利湘诉杭州绿涧农业休闲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1:13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利湘。委托代理人:徐阿杰。
被告:杭州绿涧农业休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乾春。
委托代理人:沈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吕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吕妍。
原告张利湘诉被告杭州绿涧农业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 涧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浙江 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 纷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 014年2月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绿涧公司 以其他途径无法送达,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 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利 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阿杰,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 吕妍到庭参加诉讼。绿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第二次公 开开庭,张利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阿杰,绿涧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乾春及委托代理人沈丽,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吕 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利湘诉称:2010年4月8日,张利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了名称为“栽种组合箱”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 1月24日,专利号为ZL20103013××××.8。张利湘发现绿涧公司 在天猫公司网站宣传、销售的1代种植箱系列和2代种植箱系列产 品与涉案专利一致,绿涧公司大量分销、批发此类种植箱系列产 品给在天猫公司、淘宝公司网站开店的其他商家,并在天猫公司 、淘宝公司网站进行宣传和销售。绿涧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作 、销售与涉案专利高度相似的产品构成侵权,给张利湘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通过对绿涧公司网店销售情况的统计,不包括分销、 批发、代理等数据,仅在天猫网一个店铺的销售金额的中间值为 人民币297万元,按照15%的纯利计算,绿涧公司非法获利金额为4 45500元。为保护绿涧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 、确认绿涧公司种植箱系列产品侵犯了张利湘的专利权,专利号Z L20103013××××.8;2、判令绿涧公司赔偿张利湘经济损失44. 55万元;3、判令绿涧公司在《南方日报》和《羊城晚报》上向张 利湘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在其 网站上删除绿涧公司及他其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5、判令绿涧 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张利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涉案专利内容及专利合法有效。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专利收费收据。
证据2-3证明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有效性。
4、发票、订单发货明细;
5、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订货、发货、收货明细截屏及快递照片 、实物。
证据4- 5证明绿涧公司在天猫公司网站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6、绿涧公司在天猫公司网站上的产品明录,证明绿涧公司销 售的产品(包括证据4、5显示的产品)。
7、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比较图,证明被控侵权产品 与涉案专利产品结构、形状、纹理、整体外观、组合方式相同或 相似。 8、绿涧公司在淘宝公司网站上招募分销的网页,证明绿涧公 司在天猫公司网络平台上招募淘宝公司的分销商。(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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