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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冠为与杭州泽远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1:10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36号

  原告:黄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燕青、鲍波。
  被告:杭州泽远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祥。
  原告黄冠为与被告杭州泽远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远 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 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 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冠的委托代理人冯燕青及鲍 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及传票,无 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冠起诉称:黄冠于2013年8月发现泽远公司以制造商身 份在阿里巴巴国际站(www.alibaba.com)展示名为“双速混流式 增压风机(doublespeedmixed- flowboosterfan)”的产品(http://www.alibaba.com/prod uct- gs/947032800/Double_Speed_Mixed_Flow_Booster_Fan.html) ,并提供了初步报价、交易方式、每日供应能力及付款条款、交 易联系方式等。该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黄冠持有的ZL20122063 ××××.1实用新型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及设计极为相似,经 比对使用了黄冠实用新型专利所载技术方案。黄冠认为泽远公司 未经授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 的规定,系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黄冠所享有的专利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泽远 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2.在《中国青年报》首页显 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3.赔偿黄冠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4.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泽远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视为 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
  黄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黄冠身份证明,2.泽远公司的工商信息,3.黄冠申请本院 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商户信息,用于证明 :双方诉讼主体资格。
  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5.专利登记簿副本,6.缴纳专利费发 票,用于证明:涉案ZL20122063××××.1专利合法有效。
  7.(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829公证书及其中文译本,用于证 明:泽远公司的侵权行为。
  8.公证费发票,用于证明:黄冠的维权支出。
  黄冠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均予确认,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事实 如下:
  一、2012年11月26日,黄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易 清洗拆装管道风机”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8月14日取得授权, 专利号为:ZL20122063××××.1,目前专利有效。黄冠主张权 利要求1,即独立权利要求,并明确该权利要求包含如下技术特征 :
  1.一种易清洗拆装管道风机;
  2.包括马达底座、安装于马达底座一端的马达、安装于马达 上的扇叶、设置于马达底座上的控制器模块、设置于马达底座外 围的马达外壳以及设置于马达外壳底部的底座;
  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马达外壳包括设置于马达底座出风口 端的出风口外壳、设置于出风口外壳端面的铁箍、设置于马达底 座进风口端的进风口外壳以及设置于进风口外壳端面的进风口内 圈。
  专利摘要中陈述:由于马达外壳分别由出风口外壳、铁箍、 进风口外壳以及进风口内圈组合而成,有利于整个马达外壳组装 和拆卸,达到安装及拆卸方便,同时也有利于清洗马达外壳内部 的各个零件或部件,达到清洗方便。其说明书中明确,背景技术 主要针对建筑管道通风设备所配备的风机内部结构复杂,不易拆 卸或维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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