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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孙朋飞、杭州恒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0:52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29号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朋飞。
  被告:杭州恒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发。
  委托代理人:徐鹏,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为与被 孙朋飞、杭州恒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侵害 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 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恒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徐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朋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洁公司诉称:2005年9月12日,雅洁公司以曹湛斌的名义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了“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专 利。2006年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并向曹湛斌颁发 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530068989.1。2009年10月22日,专利 权人曹湛斌将本案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雅洁公司使用,并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雅洁公司的专利产品自向市场推出后 ,立即受到消费者的一致喜爱,并为雅洁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经济 效益,但同时也遭受五金同行的大量模仿和抄袭。2013年11月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雅洁公司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 孙朋飞的经营场所购买取得被控产品,并取得盖有其印鉴的销售 单据;恒立公司是被控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同时亦是被 控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商标“顶邦+dibon”的商标权人。被控产品 设计特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对比,整体视觉效果上 无实质性差异,综合判断属于近似设计的产品。两被告未经许可 ,以营利为目的,大量生产和销售与雅洁公司的专利设计特征实 质性相同的“顶邦+dibon”品牌产品,造成雅洁公司损失不少于 200万元的销售收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 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等;2.连带赔偿雅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含雅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等)。庭 审中,雅洁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等”具体指侵权产品。
  雅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登记薄副本及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备案证明。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专利权人将涉案专 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雅洁公司使用至2015年07月01日。
  2.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两被告主体适格。
  3.第5600588号商标的商标公告。证明:恒立公司是“顶邦+ dibon”的商标权人。
  4.(2013)宁南证经内字第10795号公证书(含购货凭证、产 品)。证明:被控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为恒立公司,孙 朋飞、恒立公司共同销售被控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与 原告的专利设计特征实质性相同,构成侵权,两被告应对共同的 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2011)宁知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恒立公司 明知雅洁公司拥有涉案专利权,系恶意侵权。
  孙朋飞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恒立公司辩称:1、恒立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其享有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独立开发的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2、孙朋飞系恒立公 司经销商,其销售行为是经过恒立公司同意的,并没有侵犯涉案 专利权。3、被控侵权产品系恒立公司自己生产并拥有专利权的产 品。4、(2011)宁知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涉案产品并 非本案所涉产品。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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