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0:38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28号
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秀英。
委托代理人:翁霁明。
被告: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惠峰。
委托代理人:陆叶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吕妍、虞军红。
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电气公司 )为与被告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勒公 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 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 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格勒公司在 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4年7月 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移动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霁明 ,格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叶峰,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军 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移动电气公司诉称:移动电气公司是“吊顶取暖器( 钻石双核动力)”(专利号为zl20123003××××.7)的外观 设计专利权人,目前专利在保护期内。该专利产品外观新颖, 功能齐全,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格勒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 生产集成吊顶产品的企业,在天猫公司的购物网站上公开销售 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大,此外格勒公司还在各地有 专门的经销商和门店,该侵权行为对移动电气公司造成了巨大 的经济损失。天猫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购物网站,应当承担责任 的理由是:1、未尽审查义务;2、被控侵权产品在天猫公司的 购物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是天猫公司的行 为或者至少是与格勒公司共同的行为;3、从天猫公司网站所 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网页中,几乎找不到有明显的被控侵权产 品具体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名字及地址,这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 误认为是天猫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且还导致 权利人维权的困境,因此天猫公司对格勒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本专利 没有实质性差别,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构成侵权。为此, 请求判令:1、格勒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移动电气公司外 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相关模 具;格勒公司和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在天猫网站上进行的许诺销 售行为;2、格勒公司赔偿移动电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 赔偿移动电气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天猫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和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格 勒公司和天猫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格勒公司辩称:一、格勒公司不存在移动电气公司诉 称的侵权行为,格勒公司的产品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设计,产 品形状、图案等外观均与移动电气公司的产品有明显区别,其 中移动电气公司的产品主视图表面分了三个区域,被控侵权产 品主视图分为两个区域;移动电气公司的产品格栅出气栏为9 排,被控侵权产品为10排;移动电气公司的产品没有圆形小孔 ,被控侵权产品有三排圆形小孔。二、格勒公司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利,于2014年2月28日通过专业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申 请号或专利号为201430037968.2的受理通知书,并被授予外观 设计专利,不存在侵权事实。故请求驳回移动电气公司的诉请 。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一、天猫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在起 诉前,天猫公司未曾收到移动电气公司举报,对侵权之事无从 知晓。在收到起诉状后,天猫公司即通知卖家,要求其核查涉 案商品信息。天猫公司在比对外观设计专利及涉案商品并进行 初步审核后,认为涉案商品有可能涉嫌侵权,即要求卖家将涉 案商品下架。目前,涉案的店铺内已无该商品的信息。天猫公 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实施了《侵权 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目前移动电气公司提交的 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该条规定的事实。且《侵权责任法》也从未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收到权利人投诉的情况下主动审查海 量商品中的侵权信息。二、天猫公司与格勒公司之间并无共同 的行为。天猫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天猫公司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非 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依法不承担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及赔偿 损失的民事责任。且格勒公司的信息在天猫网上有详尽的显示 ,而非移动电气公司所诉的“没有明显的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和 销售商的名字以及地址”。四、天猫公司在事前、事后均尽到 了注意义务。卖家入驻天猫网时,天猫公司在对其企业主体资 格进行审核、确认时,会同时提示其了解《淘宝服务协议》并 签署该协议。该服务协议第四条第1项的c款明确要求会员:不 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天猫规则》第六十一条也申明,天猫公司对会员所发布的 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将进行删除 。因此,天猫公司在会员入驻天猫网时已进行了有关知识产权 事项的提醒,尽到了事前的注意义务。同时天猫公司在收到起 诉状后也尽到了事后的审查义务。综上,移动电气公司对天猫 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移动电气公司对 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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