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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邝双发与杭州蓝软软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3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283号
 

  原告:邝双发。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莉,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蓝软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良玉。
  委托代理人:向鸿,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邝双发(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蓝软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0月26日,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3 )浙杭知初字第283-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辖终字第14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梨华、刘亚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120023110.1“嵌入式床护栏”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8月10日授权公告,专利权至今有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在淘宝网 上购买到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的产品“棒棒猪”床护栏,该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实用性强,市场前景广阔,被告的销售数量大、销售范围广,致使原告专利产品销路受阻,专利无法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原 告为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120023110.1专利权的 行为;2、销毁所有侵权产品;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伍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涉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3.(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1737号公证书,证明淘宝网上存在大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4.(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0548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5.部分维权合理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费用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1、经检索后发现原告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其采用的均为现有、公开技术,被告在答辩期内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对原告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被告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专利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 是不同的。综上,请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3)粤广海珠第2758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公开。
  2.检索报告及对比文件,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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