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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0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179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罗云、姚小娟。
  被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兴。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张亮。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黄琼。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大王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云、姚小娟,炊大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登远、张亮,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泊尔公司诉称:苏泊尔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中国第一、全球第二的炊具研发制造商,中国厨房小家电领先品牌,产品远销全球4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压力锅、炒锅、煎锅、蒸锅更是连续多年国内市场占有率稳居第一。2010年6月29日,苏泊尔公司与武汉 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名称为“手柄(B)”的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11月17日,第ZL201030232646.5号“手柄(B)”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苏泊尔公司和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炊大王公司宣称其成立于1983年,主要产品涵盖了硒铁锅、健康铁锅、健康无油烟锅等9个系列二百多个型号,炊具年产能1000万只,产品出口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以大型卖场和连锁超市为主、经销商为辅的国内营 销网络。炊大王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炒锅等系列炊具产品的手柄,与ZL201030232646.5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种类繁多,销售渠道多样即通过网络、电视购物、实体店等多种方式销售,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和国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 在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卓越网等知名的电商平台销售,销量和销售额非常大,侵权情节非常严重。炊大王公司在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网站上开设“炊大皇旗舰”店,通过“天猫”网许诺销售、销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多种类炊具产品,且网络销量非常大。 天猫公司在“炊大皇旗舰”店进驻“天猫”网期间,未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审查,且为被控侵权产品提供网络销售平台,侵犯了苏泊尔公司的专利权。2013年8月,专利共有权人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放弃对两被告侵犯涉 案专利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意由苏泊尔公司单独提起诉讼。苏泊尔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苏泊尔公司经专利共有权人同意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炊大王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且侵权情节非常严重;天猫公司 经营的“天猫”网站侵权产品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同样侵犯了苏泊尔公司的专利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苏泊尔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炊大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第ZL201030232646.5号外观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库存侵权产品; 2、停止侵权并清理、删除“天猫”网站上的侵权产品;3、炊大王公司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4、炊大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苏泊尔公司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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