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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与代旭贤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174号
 

  原告: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大铭。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旭贤。
  委托代理人:潘永明,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诉被告代旭贤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翔,被告代旭贤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永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源公司诉称:华源公司是制造PTC自限温电热产品的企业,一直从事电暖产品的开发,尤其是利用自限温“PTC发热体”研发地热毯等系列产品。代旭贤自2009年9月应聘于华源公司,并于2013年5月与华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代旭贤在华源公司就职期间, 从事电热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是华源公司《自限温电热片》国家技术标准的起草人之一;是华源公司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的“自限温电热片”研发人员之一;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利用PTC自限温发热体开发电热产品的技术研发工作;其利用华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从事电热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从而掌握了华源公司PTC自限温电热产品的技术、使用现状和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代旭贤在华源公司工作期间的任务和本职工作包括研发与“PTC发热体”有关的电热新产品,具有掌握华源公司利用PTC发热体设计新产品的职务便利和利用华 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技术方案的事实。代旭贤在华源公司就职期间,于2012年11月15日申请了“一种自限温可拆卸发热地毯”实用新型专利,该项专利申请于2013年5月8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603112.2。该技术方案是以PTC为发热元件的发热地毯,即在 毯套体中设置毯芯体,其中的毯芯体就是以PTC发热层为主体并辅之于对应的防电层、导热层、绝热层等,与华源公司研发的PTC电热产品具有对应的技术构造和用途,彼此密切相关。涉案专利系代旭贤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形成主要利用了华源 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其在职期间申请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显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应归华源公司所有。代旭贤无权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为了维持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ZL201220603112.2号“一种自限温可拆 卸发热地毯”属于华源公司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归华源公司所有。
  华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专利公告说明书,证明代旭贤于2012年11月15日申请了涉案专利并于2013年5月8日获得专利权,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来源于华源公司的PTC电热毯。
  2.招用人员名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明代旭贤申请涉案专利时为华源公司的职工。
  3.会议纪要、文件发放登记表,证明华源公司2012年4月在以PTC为自限温发热元件的地暖毯定型会议上,向代旭贤布置的任务包括确定地暖毯的价格,图案和包装的设计,与PTC发热体配合的面料、底布、屏蔽层、隔热层、电路等部件的结构定型及调试,故 开发PTC自限温地暖毯系代旭贤在职期间执行华源公司任务的本职工作。
  4.《GB/T29470-2012国际技术标准--自限温电热片》材料。
  5.杭州市科技进步奖证书。
  证据4-5共同证明代旭贤参与华源公司起草制定了PTC自限温电热片的国家技术标准,是该产品科技进步奖的研发成员之一,而自限温电热毯与PTC自限温电热片密切相关,其核心部件就是PTC自限温电热片,代旭贤作为PTC关联产品的研发技术人员之一,其本 职工作包括利用PTC自限温电热片开发电热产品,由此得到的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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