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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劲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3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知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风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劲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桢宏。
  委托代理人张费微。
  委托代理人沈旭华。
  原审被告浙江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田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世红。
  原审被告蒋田清。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
  上诉人浙江风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机电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知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19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风光机电公司和原审被告蒋田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纪中久、被上诉人浙江劲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费微、沈旭华、原审被告浙江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新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世红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劲野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为风力发电机、数控机械、太阳能、地热能发电机组生产;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2008年12月19日,蒋田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名称由浙江净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劲野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 11月6日,劲野公司与CLEANFIELD公司达成合资及股东协议。2009年,劲野公司向CLEANFIELD公司引进3.5KW立轴式风力发电机设备3台及相应设备并作相应的研发,计划先行安装在浙江福鑫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也向该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2009年,劲野公司对公司领导班 子作相应分工,蒋田清任常务副总经理,分管生产技术、采供。同年3月31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蒋田清变更为凌桢宏,蒋田清任董事。同年12月28日,蒋田清向劲野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以年纪偏大,加上长期以来操劳及身体健康原因,工作力不从心为由,自愿退出 公司全部股权及投资款。2010年1月13日,劲野公司做出董(2010)第001号文件,同意蒋田清退出公司董事会,并辞去常务副总经理一职。同月20日,蒋田清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自2010年1月30日起,一、本人所掌握的劲野公司的H型立轴式、3.5KW风力发电机型 号数据不泄露给其他生产厂家和其他公司人员。二、本人所掌握的风力发电机架、叶片制作设计图纸、主要参数及公司内部有关资料,均予上缴公司,本人不对外泄露。三、本人关于劲野公司对外承诺或担保均属无效。四、本人三年内不参与有关劲野公司H型立轴式、 3.5KW风力发电机生产经营活动。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人自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010年2月5日,风光机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风力发电机安全自动制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蒋田清,申请号为201020129900.3,授权公告日为同年11月3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风力发电机安全自动制动装置 ,包括定子(2)、定子轴(3)和转子(1),其特征在于定子轴(2)的一端上安装有电磁离合器(9),电磁离合器(9)上设有与转子活动配接的离合连接盘(902),电磁离合器的线圈(906)与逆变、继电控制器7相连接,逆变、继电控制器7与发电机的温度和/或 速度传感器相连接。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发电机安全自动制动装置,其特征在于电磁离合器(9)是由电磁线圈(906)、圆形环衔铁(905)、离合连接盘(902)、夹持离合连接盘(902)的外摩擦盘(901)和内摩擦盘(903)的内圈分别套接在定子轴(3)上径向 均布的若干导接键(4)外周面上,圆形环衔铁(905)内圈套接于下摩擦盘(903)内圈的下延圈上,圆形环衔铁(905)与外摩擦盘(901)的内圈侧通过轴向螺钉(909)定位连接,内摩擦盘(903)则通过内圈侧均布的若干螺钉孔套接在所述轴向螺钉(909)中段上, 离合连接盘(902)内圈连接于外摩擦盘(901)内圈下延圈外侧固定的轴承(910)上,离合连接盘(902)的盘面被活动夹持于内、外摩擦盘的摩擦片(911)之间,电磁线圈(906)与圆形衔铁(905)之间均布安装有若干轴向第一弹簧(908),圆形衔铁(905)与内摩 擦盘(903)之间均布安装有若干轴向第二弹簧(904)。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发电机安全自动制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发电机的传感器包括安装于定子(2)线圈中的温度传感器(11)和/或安装于转子(1)上的速度传感器(10)。(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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