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世红诉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4:55商业秘密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6号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英启,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杨世红诉被告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未能按期送达等原因,故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梨华、****,被告神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强、委托代理人彭英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名称为“隧道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219796.2)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被告神冠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页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原告通过公证从被告神冠公司处购买到了被控侵权产品,且该产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神冠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遂请求本院判令被告:1、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隧道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属模具;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
被告神冠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是神冠公司从案外人处购得灯具外壳、芯片、电源等组装后卖给原告,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杨世红于2010年6月2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名称为“隧道灯”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于2010年11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219796.2。目前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
2013年12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下,对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快递进行了提货、拆封及验货。上述公证购买所得的实物为黑色外壳的方型双灯源照明灯。2014年1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在同一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登陆互联网上的阿里巴巴网站,对名为“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中名称为“高效节能广告牌LED泛光灯100W”的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公证保全,该产品亦为一黑色方型双灯源照明灯。该网络店铺网页信息显示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29、1538号公证书。
本院组织原、被告对前述购买所得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外观与涉案专利的各视图进行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被告神冠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商标“”。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从立体图看,两者均主要由灯具外壳、散热格栅、电源盒、灯头、提手五部分组成。从主视图看,两者灯壳形状均为四角呈圆滑过渡的矩形,灯壳均具有一定厚度,灯壳外边缘上下两侧为横格状结构;灯壳内部均设有两个圆形灯头。从俯视图看,两者均整体呈现前宽后窄的形状;灯罩后的散热格栅均呈现波浪状。从后视图及左视图来看,两者灯壳后面均密布排列若干散热片,散热片后部连接矩形电源盒,一扁条形提手与灯壳左右两端相连。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构成近似。被告神冠公司认为从侧面看,被控侵权产品上条形提手与灯壳左右相连的部分为一整块大的铁片,而涉案专利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电源盒比散热片窄,而涉案专利是等宽的。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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