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甫中诉上海巧智贸易商行、石家庄蓝姆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0商业秘密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
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巧智贸易商行。
投资人聂永松。
被告石家庄蓝姆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震。
原告陈甫中诉被告上海巧智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巧智商行”)、石家庄蓝姆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姆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甫中的委托代理人吕建雷、被告蓝姆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巧智商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甫中诉称:原告是名称为“液态油料之自动水平补给装置”(专利号:ZLXXXXXXXXXXXX.3)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3月15日,原告发现其在被告巧智商行处购买的“智能液位监视注油器”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经查,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蓝姆伽公司制造和销售。原告认为,被告巧智商行销售、被告蓝姆伽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蓝姆伽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万元;3.被告蓝姆伽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8,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请为被告蓝姆伽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950元。
被告石家庄蓝姆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虽然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和销售,但被告在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即开始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方案;其次,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故被告不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的侵害,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6年8月2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液态油料之自动水平补给装置”(专利号:ZLXXXXXXXXXXXX.3)涉案专利,并于2007年10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液态油料之自动水平补给装置,其包含有:一储存筒,顶端螺接一顶杆,下端螺接一管接头,管接头有两不同径之外壁层及内壁层,内壁层顶端有一通口贯通储存筒内,通口上方为锥形口,该内壁层内由上而下依序置入一止挡阀、一弹簧及一注油座,止挡阀下端供弹簧抵顶,止挡阀可止挡于管接头之锥形口,使通口封闭,设该注油座为一环体,周围部分凸出外螺纹,螺接于管接头内壁层内下端,注油座轴心有一轴孔,底端有两对称径向的剖槽口;一油视基座,为一上端开口的筒体,上端与管接头下端的外壁层相螺合,并套置止漏垫环于其间,于油视基座一位置设有一出油接头,出油接头供与一机体的管路相接,油视基座底端凸设一集管,集管以两螺帽相旋合供本装置定位,其下端内壁有内螺纹可旋入一放油栓,放油栓上置入一以吸附油质内残屑的磁铁;其特征在于:该储存筒顶端为一体成型之壁面,其中央位置有中心螺孔,供一顶盖螺接,该顶盖下方为顶杆,该管接头外壁层设有压力平衡孔,该止挡阀为一圆珠,该油视基座具有至少一窗口;管接头外壁层设有可防止灰尘及雨水渗入的透气孔。涉案专利说明书有如下记载,积极功效是:(1)前案使用的压力平衡管为外露,为一凸出物,破坏整体性,而且雨水及灰尘易渗入;本装置改为三个透气孔,于室外可防止雨水及灰尘的渗入;(5)前案的油视基座为玻璃或压克力透明材质,容易受撞击而破裂;本装置油视基座为金属材质,坚固耐用,增加数个可透视窗口。(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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