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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扬立恩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4:25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终字第1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扬立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市博扬立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B座3858。
  法定代表人曾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军田工业区第三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扬立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扬立恩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21日,上诉人博扬立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向阳,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超频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刚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超频三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710076841.0、名称为"扣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23日,现为有效专利。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共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分别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扣片式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包括:
  多个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分别具有相互叠层排列的吸热部和从吸热部延伸的散热部;
  用于挤压并固定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的连接机构,
  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进一步设置有翘起部以及允许所述散热片一侧的相邻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并扣在所述散热片另一侧上的开口,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各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其中各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在所述连接机构的挤压过程中在所述翘起部的作用下呈放射状展开。"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简称长安公证处)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11号公证书(简称第2011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超频三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熊刚于2013年9月27日来到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熊刚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内三层的B4177摊位。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熊刚付费从该摊位选购了八种电脑散热器各两套(根据包装上的显示,分别标有"昆仑KUNLUNyohaotan"、"北极熊极光I"、"蝴蝶峰yahaotan"、"北极熊剑虎I"、"旋翼至尊"、"莲花峰yohaotan"、"龙骑士YOTA"和"大黄蜂普及版yohaotan"等字样),当场取得一份加盖了"北京市博扬立思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的商品《出货单》和一张印有"北京市博扬立思商贸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名片。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和熊刚一起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出货单》和名片进行了复印,熊刚对购买的商品的外观和商品标签等有关情况逐一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加封,熊刚对上述商品加封后的外观亦进行了拍照。上述商品封存后交给熊刚自行保管。上述照片和复印件均粘连于第20111号公证书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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