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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嘉业联华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4:21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业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27号广安中海电子市场269-270号。
  法定代表人孙发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军田工业区第三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嘉业联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联华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9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21日,上诉人嘉业联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向阳,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超频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刚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专利号为ZL200710076841.0、发明名称为"扣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超频三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23日,现为有效专利。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共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分别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扣片式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包括:
  多个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分别具有相互叠层排列的吸热部和从所述吸热部延伸的散热部;
  用于挤压并固定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的连接机构,
  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进一步设置有翘起部以及允许所述散热片一侧的相邻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并扣在所述散热片另一侧上的开口,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各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其中各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在所述连接机构的挤压过程中在所述翘起部的作用下呈放射状展开。"
  2013年7月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简称长安公证处)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732号公证书(简称第1173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超频三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熊刚于2013年6月21日来到长安公证处,称发现嘉业联华公司出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相关权利的产品。同日,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熊刚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27号广安中海电子市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熊刚付费从该市场"第3通道269、270号"摊位购买了包装上带有"YOTA龙卷风智能版"、"天极风戴安娜"、"天极风阿波罗"、"新宇超频金凤凰"、"YOTA旋翼至尊"、"新宇超频冰海旗舰版"、"天极风马鲁斯"、"新宇超频金蛇"散热器各一个,当场取得发票编号为01528946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编号为0007683的"收据"和"名片"各一张,并对该店的地理位置进行了拍照。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和熊刚一起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公证员将在上述购买过程中取得的发票、收据和名片进行了复印,对购买取得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并对上述商品进行封存后连同现场取得的发票、收据和名片的原件交给熊刚。上述发票、收据和名片的复印件与现场取得的原件相符。上述照片和复印件均粘连于第11732号公证书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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