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危文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7商业秘密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园知民初字第0218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危文军。
被告危洪文。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外研社)与被告危文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追加危洪文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2年10月9日、2012年11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外研社委托代理人刘春峰及被告危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外研社诉称,原告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是一家长期从事教材图书零售的个体书商,在苏州市娄葑镇东环路120号(徐家浜新村)1幢103室开设了一家登记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的书店。经原告调查,被告从事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盗版图书。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1年8月16日从被告书店内购买了《新概念英语4》共二本。经比对鉴定,被告对外销售的上述《新概念英语4》教材系盗版图书。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新概念英语4》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且使原告出版的《新概念英语4》正版教材销量减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购书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邮寄费等费用共计3036元,原告的上述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依法均应当赔偿。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危洪文立即停止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盗版图书;2、被告危洪文赔偿原告因其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4》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3、被告危洪文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3036元;4、被告危文军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外研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090号公证书一份;
2、(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104号公证书一份;
3、(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092号公证书一份;
证据1-3证明原告外研社对《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中国内地简体字版享有出版权;
4、(2006)京证内字第03151公证书一份;
5、(2006)京证内字第03153公证书一份;
6、(2006)京证内字第03152公证书一份;
7、(2008)苏宁建证内经字第449号公证书一份;
证据4-7证明原告外研社是中国大陆唯一合法出版《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的权利人。
8、(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472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外研社就《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中文版权享有出版权。
9、(2011)苏苏城证经内字第56号公证书及侵权图书,证明被告危洪文的侵权行为。
10、正版图书一本,证明《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的正版图书的版式;
11、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4160元,证明原告在本案中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040元;
被告危文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危洪文答辩称,其是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的实际经营人,危文军是其哥哥。其销售的图书均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不是盗版书。其并未销售过涉案盗版图书,可能有顾客来其经营的书店用旧书换了书店里的新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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