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6商业秘密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吴江知民初字第0039号
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本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敏,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
投资人徐义成。
委托代理人韩洵,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及冯敏、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的委托代理人韩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原告与权利人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获得《猜》、《犯错》、《爱上你》、《littlegirl》、《观音手》、《上上签》、《斯琴高丽的伤心》、《大象》、《擦肩而过》、《亲爱的别走》、《柔柔》、《放开吧》、《六神无主》、《我的爸爸》、《伤心一整夜》、《出口》、《想家》、《恨自己》、《我是你的人》、《假如爱能重来过》、《看穿》、《娃娃不哭》、《摩天轮晚安》、《早安摩天轮》、《我曾爱过的女孩》、《我的情》、《东四环的雪》、《左眼皮跳跳》、《流着泪说分手》、《爱比不爱更寂寞》、《本来》、《差不多》、《分开不一定分手》、《怎么忍心放开手》、《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爱人》、《看我的眼睛》、《英雄》、《不让你哭》、《黯然销魂掌》、《解回忆的毒》、《兵之初》、《BecauseyouLoveme》、《WhatcanIdoforyou》、《蚕》、《图门江一号》等46首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猜》等本案争议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46部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的音乐作品的放映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且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持续,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46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2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258.47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1、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一套及(2011)沪闵证经字第2212号公证书;
证据1-2、(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2号公证书;
证据1-3、(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51号公证书;证据1-4、(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456号公证书;
证据1-5、(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583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系合法的著作权受让人,在江苏省(除无锡外)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证据2、(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光盘一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光盘刻录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餐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企业资料查询费发票,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辩称,1、原告未能提供其系本案所涉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证明,原告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照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每首歌的赔偿不超过300元;3、原告向被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存在诸多与事实不符及自相矛盾之处,不应得到支持;4、原告提交的(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取证过程相对简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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