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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3商业秘密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园知民初字第0076号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道明,系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王汉华。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袁颖,上海市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被告郑州卓越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迎春。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开圆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卓越苏州分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旦开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福,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颖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经原告复旦开圆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被告郑州卓越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卓越公司),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旦开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福,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颖,郑州卓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复旦开圆公司诉称,原告复旦开圆公司是涉案的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的著作权人,也是《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与《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动画作品及配套图书的著作权人。原告截至2007年4月已投入超过37000000元的巨资,开展以涉案卡通造型(含心奇鼠)著作权为轴心的文化创意运营,包括将卡通造型全方位、立体化的使用于动画、图书、儿童期刊、卡通网站、文具、玩具、礼品等内容载体及衍生商品上,并获得主流媒体长期持续的关注和报导。2001年至2002年以来,原告的卡通造型频遭侵权盗版,涉案公司包括家乐福、沃尔玛、联华、欧尚等,证明原告的卡通造型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品牌效应。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在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下,向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与卓越公司共同经营的卓越亚马逊网站购得侵权饰品一个。三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十二生肖”卡通造型之“心奇鼠”的造型侵权使用在饰品上,在侵权饰品的品名、标签、包装上也未注明原告为著作权人,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著作权人经济损失52753.2元;三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全部收回侵权饰品;三被告将全部回收与库存的侵权饰品交由原告处理;三被告在《扬子晚报》的显著版面上,向原告登报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原告复旦开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证明原告开圆公司享有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包括心奇鼠)的著作权。
  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一组,证明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心奇鼠到快乐猪的卡通造型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及备案。
  证据3、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复旦开圆公司的名称变更情况及控股母公司为新加坡开圆公司。
  证据4、《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及《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原告复旦开圆公司在先使用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中的心奇鼠造型。
  证据5、上海市版权局的登记样本,证明原告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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