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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中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华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5:21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知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华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中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晓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培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
  上诉人瑞安市华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知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宇与被上诉人浙江中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培宽、委托代理人林元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9月8日,刘化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天地盖纸盒成型机的坯盒面纸引取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9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2010××××.0。2012年4月1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中科公司,现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天地盖纸盒成型机的坯盒面纸引取机构,其特征在于:在该纸盒成型机的凸轮分度机构输出轴上装有主齿轮,主齿轮与副齿轮相联,副齿轮上装有引取摆臂,引取摆臂与摆臂连接杆联接,摆臂连接杆的另一端与引取滑杆安装板相联,引取滑杆安装板的两端下方装有滑轨及滑轨安装座,滑轨安装座又设在该纸盒成型机的裱糊底板上;在该纸盒成型机的盒宽工作座上部的滑槽中装有引取滑杆,引取滑杆与引取滑杆安装板相联,盒宽工作座顶端上依次装有下滑板、上滑杆,上滑杆的端部装有吸嘴定位轴承安装座及吸嘴定位轴承;所述的引取滑杆上依次装有坯盒前定位钩、坯盒后定位、吸嘴安装座、成品盒出盒钩,吸嘴安装座中装有吸嘴及吸嘴回位弹簧”。中科公司发现华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侵权产品,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华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已经生产的天地盖纸盒成型机成品和半成品;赔偿中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华科公司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10500元。2013年7月17日,原审法院依中科公司申请到华科公司处进行证据保全,在华科公司厂房发现天地盖纸盒成型机一台,中科公司主张以其中的坯盒面纸引取机构作为侵权比对样品,原审法院就地查封了该坯盒面纸引取机构。同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得出的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2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在原审庭审中,中科公司与华科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二者的区别是,涉案专利为“上滑杆的端部装有吸嘴定位轴承安装座及吸嘴定位轴承”,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吸嘴定位轴承”,而是“带斜面的摆杆和定位鞘”。除此之外,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华科公司认为,摆杆与轴承是不同的技术手段,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全面覆盖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中科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的吸嘴定位轴承实质上是一个阻挡件,通过吸嘴定位轴承的曲面作用,将吸嘴进行阻挡,而被诉侵权产品利用摆杆的斜面作用,将吸嘴进行阻挡,两者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另查明,华科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88万元,经营范围为包装机械、模具制造、销售。涉案天地盖纸盒成型机的销售价格,华科公司主张为六七十万元,中科公司主张为80万元左右。中科公司就本案委托律师支出代理费1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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