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廖伟标诉被告吕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6:47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中民初字第03580号
委托代理人龙芳,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迎,女,汉族,北京宏益通顺文体用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阳,男,汉族,北京宏益通达文体用品经营部员工。
原告廖伟标诉被告吕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伟标的委托代理人龙芳,被告吕迎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伟标起诉称:廖伟标是专利号为ZL201020681339.X,名称为"一种台球桌布专用的熨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于2010年12月24日申请,并于2012年1月18日获得授权。廖伟标发现,吕迎在未取得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吕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廖伟标专利权的侵害,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廖伟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吕迎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及制造模具;2、吕迎赔偿廖伟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0元;3、吕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吕迎答辩称:1、吕迎只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并非生产者。作为销售者,吕迎无法核查被控侵权产品的信息,在接到起诉状后亦不再进行销售;2、作为一种常见的家用电器,电熨斗很早就已经出现,熨烫台球桌布的电熨斗在涉案专利存在之前也已在市场上存在。因此,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应被授予专利权;3、吕迎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零售商,没有能力和义务去核实所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享有的专利权,且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便侵权,吕迎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吕迎不同意廖伟标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廖伟标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廖伟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一种台球桌布专用的熨烫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2年1月18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201020681339.X。目前,该项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
廖伟标明确以权利要求1-4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权利要求1-4的内容为:
"1、一种台球桌布专用的熨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基部(1)、连接于所述基部上方的手柄部(2),以及固定于所述基部下方的隔热绝缘板(4);所述隔热绝缘板(4)下方固定有压接钢板(3)以及熨烫底板(6);一发热管(5)设于所述压接钢板(3)与所述绝缘底板(6)之间构成。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台球桌布专用的熨烫装置,其特征在于:基部(1)上还装设有判断电熨斗的温度调节装置(7)、外接AC电源的电极(8)、温度感应报警灯(9)。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台球桌布专用的熨烫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温度调节装置(7)、温度感应报警灯(9)与外接AC电源的电极(8)和发热管(5)的电极相连接。
4、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台球桌布专用的熨烫装置,其特征在于:手柄部(2)与基部(1)用螺栓(10)和螺帽(11)与熨烫底板(6)紧固连接。"
2013年9月26日,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廖伟标的委托代理人张婷来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南大街9-5号北京宏益通台球用品阜成门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台球电熨斗二台,当场取得号码为"No.0728190"的收据一张,收据上"收款单位公章"处盖有"北京宏益通达文体用品经营部财务专用章",另取得号码为"00863550"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上述公证物外包装箱的透明胶带上记载有"北京宏益通台球用品总汇",以及"TEL:5195513184258770"的字样。之后,张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相机对上述二台电熨斗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设备对上述收据及发票进行了复印,并对公证购买到的物品封存情况进行了拍照。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出具(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4552号公证书。吕迎在庭审过程中认可上述产品系其销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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