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蔡建平诉被告张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6:30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中民初字第02119号
委托代理人张明国,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霞,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宗胜,男,汉族,张佳的雇员。
原告蔡建平诉被告张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黎霞,被告张佳的委托代理人陈宗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建平诉称:蔡建平于2008年12月1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按摩经络刷"实用新型专利权。经过调查,其发现张佳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摊位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按摩经络刷"。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佳: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800元。
被告张佳辩称:1、自己的摊位本来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蔡建平公证购买时,营业员为满足其要求,临时从同市场的郑海燕处调了两件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2、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这些产品是侵权产品。综上,张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蔡建平是ZL200820205329.1号名称为"按摩经络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9日。
2011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案外人熊民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65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分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4、9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按摩经络刷,其特征在于:包括按摩刷本体、底座、固定套和球体,所述按摩刷本体为中空结构;所述按摩刷本体的一面设有通孔,底座和固定套配合夹于通孔的两侧,球体放置于固定套内;所述通孔为一个或多个,球体、底座、固定套的个数与通孔相同;所述按摩刷本体的一面的相对面设有一个或者多个突起。......决定宣告200820205329.1号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23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蔡建平在本案中主张以上述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3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涉案专利年费缴纳至2013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显示,蔡建平于2013年5月7日交纳年费1200元。
2013年1月14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蔡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健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甲16号"世纪天鼎购物广场"大厦一层,在门口标识有"美-50A"、"鸿源"的场所以每件8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件被控侵权产品,并取得"鸿源桑拿沐足养生用品供货单"一张,该单据显示,"日期:1月14日;商品名称:七珠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60号公证书。
张佳认可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包括按摩刷本体、底座、固定套和七颗滚珠;按摩刷本体为中空结构,一面设有七个通孔,一个底座和一个固定套配合夹于一个通孔的两侧,滚珠放置在固定套内;按摩刷本体的一面的相对面及侧面有多个突起。蔡建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张佳没有发表技术比对意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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