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蔡建平诉被告金传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6:15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中民初字第021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明国,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霞,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传亮,男,汉族,北京金传亮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业主。
原告蔡建平诉被告金传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黎霞,被告金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建平诉称:蔡建平于2008年12月1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按摩经络刷"实用新型专利权。经过调查,其发现金传亮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摊位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按摩经络刷"。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传亮: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800元。
被告金传亮辩称:1、其所销售的产品系从他处购得,有合法来源,且只购进了十件,数量很少,获利微薄;2、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这些产品是侵权产品。因此,金传亮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蔡建平是ZL200820205329.1号名称为"按摩经络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9日。
2011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案外人熊民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65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分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4、9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按摩经络刷,其特征在于:包括按摩刷本体、底座、固定套和球体,所述按摩刷本体为中空结构;所述按摩刷本体的一面设有通孔,底座和固定套配合夹于通孔的两侧,球体放置于固定套内;所述通孔为一个或多个,球体、底座、固定套的个数与通孔相同;所述按摩刷本体的一面的相对面设有一个或者多个突起。......决定宣告200820205329.1号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23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蔡建平在本案中主张以上述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3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涉案专利年费缴纳至2013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显示,蔡建平于2013年5月7日交纳年费1200元。
2013年1月14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蔡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健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0号"世纪天乐美博汇"大厦二层,在门口标识有"F208"、"金传亮美容美发商行"的场所以1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被控侵权产品,并取得北京金传亮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货清单一张。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50号公证书。
金传亮认可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包括按摩刷本体、底座、固定套和七颗滚珠;按摩刷本体为中空结构,一面设有七个通孔,一个底座和一个固定套配合夹于一个通孔的两侧,滚珠放置在固定套内;按摩刷本体的一面的相对面及侧面有多个突起。蔡建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金传亮没有发表技术比对意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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