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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陈芒诉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和生创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9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初字第00424号
 

  原告陈芒。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邸建凯,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罗。
  委托代理人何震。
  被告北京和生创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沟108号楼8层805。
  法定代表人舒方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芒诉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新商城公司)、被告北京和生创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生创展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芒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被告天意新商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保罗及被告和生创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舒方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芒起诉称:陈芒于2011年3月30日申请了名称为“感应调光节能灯(CW8735-一指禅)”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1年8月1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060602.3,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陈芒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59号天意新商城公司经营的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以下简称天意新商城市场)四层5道8-10号摊位发现和生创展公司销售与陈芒的专利权外观设计相同的灯具,故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和生创展公司未经陈芒许可,销售侵害陈芒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天意新商城公司对和生创展公司租赁其商铺进行经营的行为缺乏监管,均侵害了陈芒依法享有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和生创展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陈芒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2、天意新商城公司与和生创展公司共同赔偿陈芒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00 000元(其中经济损失97 865元、公证费21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5元)。
  被告天意新商城公司答辩称:和生创展公司为独立法人,在天意新商城市场独立经营,天意新商城公司所开发票为代开,和生创展公司引起的一切纠纷均与天意新商城公司无关;陈芒并未将其专利权情况告知天意新商城公司,天意新商城公司并不知晓相关事实;和生创展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很少,未给陈芒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陈芒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和生创展公司答辩称:和生创展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得到了生产厂家的授权,该生产厂家提供了其拥有相关专利权的证明,故和生创展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和生创展公司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很少。故请求法院驳回陈芒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陈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感应调光节能灯(CW8735-一指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8月10日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30060602.3。该专利权目前的法律状态为有效。
  根据ZL201130060602.3号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照明,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指定主视图作为公告视图。
  2013年8月12日,陈芒的委托代理人孙贺永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59号天意新商城市场四层5道8-10号摊位,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孙贺永向工作人员购买灯具三台,并当场从该摊位工作人员处取得《销售小票》(单据号码:0001752号)一张及《名片》一张。同时孙贺永向天意新商城市场工作人员换领盖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代开发票专用章”之印鉴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01324107号)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携带上述所购商品与孙贺永一同来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公证处对上述所购商品的外包装及外观进行拍照。拍照完毕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商品封存后交由孙贺永自行保存。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4711号《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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