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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荣旺、李瑞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6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初字第02752号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荣旺。
  被告李瑞鹏。
  委托代理人李成,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简称雅洁五金公司)与被告孙荣旺、李瑞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洁五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孙荣旺,李瑞鹏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五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以曹湛斌的名义于2005年7月4日申请,并于2006年3月29日取得 “门锁把手及面盖(H48117G)”、专利号为ZL200530062630.3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2009年10月22日,曹湛斌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我公司使用,并投入生产经营。2012年11月6日,我公司在孙荣旺经营的店面公证购买了一个带有面盖的门锁把手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经查,该被控侵权产品为李瑞鹏生产并提供给孙荣旺用于销售。将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特征与我公司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对比,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产品,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10年,李瑞鹏因生产、销售同一品牌的侵害曹湛斌多个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而被法院判令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李瑞鹏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孙荣旺销售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荣旺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李瑞鹏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库存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由孙荣旺、李瑞鹏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125 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共计25 000元。
  被告孙荣旺答辩称:我仅仅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不知道该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并且我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李瑞鹏提供的。综上,不同意雅洁五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李瑞鹏答辩称:首先,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我提供给孙荣旺用于销售;其次,该被控侵权产品是我在广东天秤价五金市场购进零部件并组装后用于销售,一共组装销售了150个,没有大量生产销售;第三,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雅洁五金公司享有的外观专利权设计存在区别,不属于侵权产品。综上,不同意雅洁五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涉案外观设计名称为“门锁把手及面盖(H48117G)”,专利权人为曹湛斌,专利号为ZL200530062630.3,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7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29日。2013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516356号《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2014年7月3日。2009年10月22日,曹湛斌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无偿许可给雅洁五金公司,许可期限为2009年10月22日至2015年7月1日。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11组视图,相关视图显示:该专利由L形门锁把手和碗状面盖两部分组成;面盖为碗状圆形,并在外围四周显示有极为抽象的“福”字浮雕图案;把手与面盖中部连接,整体造型为L形,与面盖连接处有一宽两窄三个环状凹槽;把手的手握部分为橄榄状椭圆形,并有多条辐射状凹槽纹路(详见附图1)。(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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