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4商业秘密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中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曜公司)诉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曜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擎,原告曜中公司、鑫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被告系名称为“自卸式磁联轴节”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ZL02816158.0),该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9日。两原告共同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T在业界和客户中享有良好声誉。2012年11月5日,被告向两原告发出律师函称,两原告应立即停止宣传、销售未经被告许可的受美国、中国和台湾专利法保护的麦格纳产品;且明确表示已雇佣律师准备启动诉讼,以阻止两原告及其代理商等的非法行为。2013年4月16日,两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明确要求被告针对包括本案涉案专利ZL02816158.0在内的四件专利行使诉权。上述催告函于同年4月23日被签收。鉴于催告函发出已超过两个月,被告收到催告函亦已超过一个月,而被告既不撤回律师函,也未提起诉讼,且两原告认为其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T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故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两原告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T产品不侵害被告享有的ZL02816158.0号发明专利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名称为“自卸式磁联轴节”(专利号为ZL02816158.0)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9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7月3日。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
1.一种联轴节,它包括:第一和第二旋转毂部,每个毂部具有一根转动轴线;一对共轴的磁铁转动体,每个磁铁转动体含有各自的永久磁铁组;一对共轴的传导转动体,每个传导转动体具有非铁类的导电环,所述导电环与相应的所述永久磁铁组间隔一个间隙;所述一对传导转动体间隔开一个固定的轴向距离,并作为一个单元安装在所述第一毂部上随其一起转动;连接到两个端板并在所述两个端板之间延伸的多根杆,所述多根杆构造成随所述第二毂部一起转动,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可在所述杆上相对于所述一对传导转动体轴向移动,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被构制成能够移至三个不同的位置:第一位置,在该第一位置上,所述间隙具有与最小气隙相对应的最小尺寸;中间位置,在该中间位置上,所述间隙具有与大于最小气隙的中等气隙相对应的中间尺寸;以及,第二位置,在该第二位置上,所述间隙具有与大于中等气隙的最大气隙相对应的最大尺寸;以及与所述一对传导转动体配合工作的磁铁吸引材料,所述磁铁吸引材料的尺寸和形状使其与相应的永久磁铁组相互作用,将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磁性偏压至所述第一位置,其中,由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和所述一对传导转动体之间的足够的滑动引起的联轴节的过载导致与上述磁性偏压相反且超过上述磁性偏压的轴向推力,以便使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移出所述第一位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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