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1商业秘密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驱动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中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曜公司)诉被告麦**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曜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擎,原告曜中公司、鑫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驱动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案外人马**福斯公司(以下简称马**公司)系名称为“自卸载磁耦合器”(专利号为ZL01117352.1)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经马**公司许可,获得该专利的非独占许可实施权。两原告共同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D在业界和客户中享有良好声誉,与被告的同类产品构成商业竞争关系。2012年11月5日,被告向两原告发出律师函称,两原告应立即停止宣传、销售未经被告许可的受美国、中国和台湾专利法保护的麦**产品;且明确表示已雇佣律师准备启动诉讼,以阻止两原告及其代理商等的非法行为。2013年4月16日,两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明确要求被告针对包括本案涉案专利ZL01117352.1在内的四件专利行使诉权。上述催告函于同年4月23日被签收。鉴于催告函发出已超过两个月,被告收到催告函亦已超过一个月,而被告既不撤回律师函,也未提起诉讼,且两原告亦系经马**公司授权许可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故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两原告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D产品不侵害被告享有的ZL01117352.1号发明专利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马**公司系名称为“自卸载磁耦合器”(专利号为ZL01117352.1)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3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5日。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
1.一种耦合器,其包括:
具有旋转轴的第一和第二转动轴;两个共轴的磁转子,其每个转子包含各组永久磁体;两个共轴的导体转子,其每个转子具有非铁导电环,其与所述各磁体组之一间隔一定间隙;所述的前两个转子相互间隔固定的轴向距离,并且一体地安装在所述第一轴上,以便与其一致地转动;剩下的所两个述转子则安装成与所述第二轴一致地转动,并且可以相对于所述第二轴在相对方向上轴向移动,从而与所述前两个转子成耦合和去耦合关系;磁收缩材料与所述导体转子一起分别与所述永久磁体组相互作用,并且将所述转子磁偏压成所述耦合关系;一组件调整所述磁转子与所述导体转子之间在最小间隙与最大间隙之间移动范围内的轴向运动,所述最小间隙的尺寸使在过载状态时所述耦合器关系脱离;和可调限位器,用以调节所述最小间隙。
该专利说明书第2页“背景技术”记载:
……虽然在US5477094中所示的带有浮动磁转子的耦合器理论上可以通过相互相对移动并由此增大空气间隙而解除过载情况,但是对于控制磁转子的轴向移动使得保持适当的相等空气间隙则没有改进。该缺陷将根据本发明通过使用US5834872和US6005317中所公开的调节机构部分而加以克服,其中两个磁转子之一的轴向移动会与另一磁转子沿相反方向加倍。这些磁转子最好是可滑动地安装在销钉上,其由安装于输出轴上的中心转子伸出。旋转臂组件可旋转地对中安装在中心转子部件上,并且相对于旋转臂的端部上的磁转子滑动安装,使得磁转子在相对的轴向上相等地移动,而不管磁转子之一何时轴向移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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