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开元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开元百货有限公司隆山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0:47商业秘密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三初字第258号
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冯森,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开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民主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果,经理。
被告:莒南县开元百货有限公司隆山分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开元超市隆山店。
代表人:刘维顶,经理。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开元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被告莒南县开元百货有限公司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隆山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冯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元公司、被告隆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设计、运营国内原创“阿狸”为主的系列动漫形象的动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来,以设计“阿狸”形象与童话故事为主线,带动相关衍生品的发展,从而形成了以撰写及出版“阿狸”童话剧本、漫画、绘本,设计、加工、销售“阿狸”实体产品,研发“阿狸”表情与输入法等为主体的多元产业链。
经原告的大量推广,“阿狸”形象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形象精神,在为国内极据影响力的原创动漫形象之一。2006年9月,阿狸绘本内容在猫扑、天涯等大型社区连载;2007年5月,阿狸开始在月发行80万册的《女友》上连载;2009年3月。《阿狸梦之城堡》原创本上市,销量突破10万册;2009年4月,原告开始与校内,MSN、腾讯、新浪、搜狐、知音漫客、女友、漫友等大媒体进行深度合作,推广阿狸原创表情、魔法表情、模板等多元化的产品;2010年,阿狸周边产品上市,除了官方的网店外,阿狸与当当、凡客、疯果盒子、格子公社等合作,形成网络销售与实体店销售两条线路;2010年12月,“阿狸”形象登陆湖南电视台《天天向上》节目;《阿狸.永远站》于2010年圣诞节期间首次签售即打破同行业签售记录。
原告对阿狸、桃子、影子等相关形象进行了版权登记,通过原告的广泛宣传及授权使用,阿狸、桃子等相关形象作品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很好的社会评价,并先后获得文化部颁发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最佳动漫形象奖、“201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形象及动漫企业认证等多项殊荣。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在毛绒玩具产品上停止侵犯原告的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美术作品著作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8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开元公司、隆山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6日,徐瀚创作并发表了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新版”。201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授予原告报送的“阿狸”形象入围最佳动漫形象奖。2012年4月5日,北京版权局根据原告申请,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于原告名下,《作品登记证》号京作登字-2012-F-00094673号。2012年7月,中国动画学会、深圳动漫节级委会授予原告创作的“阿狸”形象以“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奖”。(作者:董馨璐,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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