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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0:45商业秘密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009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汤胜洪,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建芬。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老汇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汤胜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老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多部音乐电视作品。2008年7月28日原告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就曾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最炫民族风》等3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3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800元,包括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2000元、差旅费500元、查档费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告音集协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音像出版物《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证明涉案3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证据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公证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相关著作权授权给原告,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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