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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0:10商业秘密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熠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黄浦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吉川信示(YOSHIKAWASHINJI),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琼,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伊娜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明慧,被告美伊娜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盖帝图像公司(GettyImages,Inc.)是全球知名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华盖公司经其授权,依法享有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就中国境内发生的作品侵权事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索赔权。美伊娜多公司未经授权即在新浪发布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华盖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美伊娜多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53000元;2、美伊娜多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美伊娜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华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4年3月14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号及(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其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索赔;
  证据2、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069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摄影作品已由华盖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展示,并已署名,美伊娜多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华盖公司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
  证据3、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0年8月2日出具的(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805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图片的同类市场售价及华盖公司的可期待利益;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华盖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
  被告美伊娜多公司对原告华盖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被告美伊娜多公司辩称,华盖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美伊娜多公司将自己的微博发行及制作委托给第三方,并在相应的委托合同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合同约定了双方提供的资料均不会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美伊娜多公司确实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美伊娜多公司愿意立即停止侵权,但华盖公司要求的赔偿金数额过高。
  被告美伊娜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两份《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证明美伊娜多公司与第三方广告制作发行方上海志星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应的服务合同,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保证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则一切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概与另一方无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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