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王景一、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70号
法定代表人JoakimHammarsjo,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想,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景一,系个体工商户武汉市硚口区伊人宝酒店用品商行业主。
被告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路7甲5-1号。
法定代表人:狄学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树国,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SandvikIntellectualPropertyAB)(以下简称山特维克公司)为与被告王景一、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人宝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由审判员魏大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健、人民陪审员陈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山特维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晓东、李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景一、伊人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特维克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瑞典山特维克集团旗下负责集团知识产权维护和管理工作的公司。该集团经过150余年发展,在制造业方面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的领导者,更是全球市场领先的高级工业金属切割工具和刀具系统制造商。山特维克集团进入到中 国市场以来,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研发和品牌推广,现在山特维克集团和其“山特维克”商标和字号已在中国市场建立了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山特维克”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为5272470,目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对剃须刀等商品享 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山特维克集团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中国大陆投资创建了众多的子公司及分公司,并积极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远早于两被告的企业注册时间及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原告的“山特维克”商标在包括中国大陆的全球范围内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 。“山特维克”作为山特维克集团的中文企业字号在业内及消费者之中亦享有盛誉。
2010年底,原告发现第二被告伊人宝公司未经其许可,私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剃须刀产品。2010年12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与公证员一同前往伊人宝公司的住所地,购买了840件标有“_”和“瑞典山特维克SANDVIK”商标并标有“瑞典进口”、 “原产地:瑞典”等字样的剃须刀,向伊人宝公司支付了4200元货款,并取得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送货单》一份。2012年11月5日,原告的代理人与公证员再次前往伊人宝公司的住所地,购买了一套共6款产品,其中包括了50件标有“_”和“瑞典山特维克SANDVIK”商 标并标有“瑞典进口”、“原产地:瑞典”等字样的剃须刀。伊人宝公司收取了货款共计人民币1015元,并出具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出库单》一份。此外,2012年10月9日,原告的代理人与公证员在第一被告王景一经营的武汉市硚口区伊人宝酒店用品商行(以下简称“ 伊人宝商行”)的经营场所购买了剃须刀等产品,其中包括了150件标有“_”和“瑞典山特维克SANDVIK”商标并标有“瑞典进口”、“原产地:瑞典”等字样的剃须刀。伊人宝商行收取了货款共计人民币738元,并出具了盖有该商行公章的《发票》、《送货单》各一份 。伊人宝公司还在其公司网站(www.yirenbao.com)使用了“瑞典山特维克”商标。(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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