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与武汉巴士博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8 11:18商业秘密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954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志昭。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巴士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洪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
委托代理人施春芳。
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简称“日昭公司”)、原告罗志昭诉被告武汉巴士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巴士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千喜主审、审判员杨元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日昭公司、原告罗志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师斌,被告巴士博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俊、施春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昭公司和原告罗志昭共同诉称:原告罗志昭为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41005××××.5)的专利权人,原告日昭公司为该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该专利技术主要用于管母线连接,在本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应用之前,传统的管母线连接方法都未能解决母线连接部位温升过高问题,因而留有安全隐患,使管母线取代铜排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限制了管母线技术的推广应用。本发明诞生以后,因其握着力大、接触电阻小,有效解决了母线连接部位温升过高问题,使该连接部位的温升低于母线导体本身,带动了母线技术在全国输变电领域的广泛应用。2013年1月,原告日昭公司与被告巴士博公司均参加了中煤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有关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所用设备(铜管绝缘母导线)的招标,最终被告巴士博公司以原告的专利技术中标,中标价89.88万元。2013年3月,原告对被告巴士博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通过对比可知,被控产品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规定,参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按项目金额15%给予经济补偿的比例,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3.48万元,但考虑被告巴士博公司不仅侵犯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同时也侵犯原告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实用新型专利,因此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更加严重,主观侵权的恶意更大,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专利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氛围,现依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二、本案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两原告明确本案中不再主张调查取证费用。
被告巴士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本项目侵权行为实施完毕后双方已经通过诉讼和解。我公司2013年1月参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管绝缘母导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于2013年2月2日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2013年3月31日前全部供货完毕,2013年4月6日前全部安装完毕。由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2××××.1)和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41005××××.5)技术全部履盖了涉案工程项目实施的关键部份,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一并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该种侵权行为显然是同一个项目共同的、连带侵权行为,无论从其侵权性质、侵权可获得的利益、侵权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来看,其结果显然是共同连带的。而就本项目的侵权行为,两原告早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02号案件中与我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虽然当时原告起诉的案由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但双方是在项目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且均清楚知晓侵犯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两原告再次就本项目涉及的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属于滥用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二、我公司不仅未从侵权项目获取利益,相反在赔偿损失后已经发生亏损。涉案工程项目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本身可获取的利润就非常低。我公司提供的全部财务凭证可以证明,我公司在本项目中可以实际获得的利润仅98997.17元(约占销售总额11.01%)。我公司为了取得两原告专利技术的有限使用权,特地在(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02号案件中自愿赔偿了两原告共计14.4万元(达到本项目销售总额16.2%)。可见,无论是从我公司在本项目中实际可获得的利润来看,还是从两原告提供的同类型案件所有生效判决结果来看,我公司在涉案工程项目中已付出的赔偿款,已大大超出可能获得的利益。因此,两原告再次依据涉案项目中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损失,其请求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三、我公司不应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两原告滥利用专利技术进行诉讼谋取非法利益,其诉讼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阅读: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