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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纪某某、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8 08:4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虎知刑初字第0001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某,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淘宝网“一米韩范儿小铺”网店经营人。2013年8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淘宝网“一米韩范儿小铺”网店经营人。2013年8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巫飞,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巫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在淘宝网上以“一米韩范儿小铺”的名义销售假冒“CELINE”、“CHANEL”、“GIVENCHY”注册商标的衣服,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7018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周某某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具体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并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CELINE”注册商标(第708557号)的所有人为法国色丽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衣服、鞋、帽商品上,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注册商标(第768908号)的所有人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GIVENCHY”注册商标(第3074343号)的所有人是纪梵希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
  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在网址为www.taobao.com的网站上注册了“前门大掌柜”的用户名,在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在该网站以“一米韩范儿小铺”的名义对外销售假冒“CELINE”、“”、“GIVENCHY”注册商标的衣服,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70186.8元。2013年8月7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在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的住处扣押了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衣服1件及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衣服1件等物品。
  归案后,被告人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纪某某主动交纳了罚金保证金5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交纳了罚金保证金4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证人顾某某、沈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淘宝交易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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