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仕成加油站、谢仕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三初字第166号
负责人:朱玉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仕成加油站。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街道许贺城村。
代表人:谢仕成,站长。
被告:谢仕成。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临沂分公司)与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仕成加油站(以下简称仕成加油站)、谢仕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仕成加油站、谢仕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0年4月14日核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385942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4月13日。、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2年12月28日核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证号第1948353、第1948357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年10月27日。
2010年3月16日、2010年7月27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发委托书,授权中石化临沂分公司及下属单位使用第1385942号、第1948353号、第1948357号。被授权人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行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举报、控告、维权、诉请的权利。并对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前使用授权商标的行为予以追认。授权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加油站商标使用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50000元(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以及被告侵权获得的收益等),被告应依法赔偿。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第1385942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证明;证据二、第1948353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证明;证据三、第1948357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证明;证据四、授权委托书(2010年3月16日中石化集团公司签发);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享有前述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所在区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证据五、公证书,2012年4月16日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制作,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六、公证费单据,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出具;证据七、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单据,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据八、工商查询回执;证据九、原告企业变更情况,证明原告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被告仕成加油站、谢仕成因未出庭应诉,对上述证据无法进行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仕成加油站、谢仕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
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0年4月14日核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385942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电梯安装和修理;防锈;港湾建设……),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0年4月13日。、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2年12月28日核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证为第1948353号、第1948357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注册有效期限经核准续展至2022年10月27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