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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孙龙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6: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三初字第192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龙友,个体工商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与被告孙龙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完美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完美公司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龙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完美公司诉称,1995年6月8日,完美公司(原名: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系一家专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等产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11月14日,完美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取得第1332692号商标。2005年10月12日,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名称由原“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1年8月2日,涉案商标注册人名称再次变更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即完美公司现用名称)。
  截至2013年底,完美公司已先后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了33家分支机构、7家办事处、7000余家服务网点和授权专卖店。自涉案商标注册以来,完美公司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多个媒体上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对标有涉案商标的产品进行大力宣传。在完美公司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下,涉案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完美公司生产的标有涉案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也屡获“2010年度中国直销最具价值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未经完美公司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大量生产及销售侵犯完美公司商标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完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13年12月,完美公司发现孙龙友在其经营的淘宝商铺上,以人民币8.9元/支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原价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查,完美公司从未授权许可孙龙友使用涉案商标。为查明事实,完美公司在孙龙友的淘宝商铺里购买了上述商品。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孙龙友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犯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因为孙龙友经营的淘宝商铺存在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等特点,所以这一利用网络恶意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对完美公司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完美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孙龙友已至少向3028人售出侵权商品。孙龙友该行为不仅给完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失,也给完美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完美公司要求孙龙友就此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伍万元(¥50000)。同时,完美公司为制止孙龙友上述侵权行为,已至少支付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综上,完美公司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孙龙友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孙龙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站首页(www.taobao.com)、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孙龙友向完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以及完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4、判令孙龙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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