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万福龙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三初字第2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万福龙百货超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驻地汶泗路东(门头为“萬福龙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明超,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万福龙百货超市(以下简称万福龙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福龙超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诉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以服装服饰产品及服装原辅材料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为主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所有人,该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另取得第706061号“SEPTWOLVES”、第706062号“”、第706064号“”、第5319995号“”、第706063号“七匹狼”、第3368418号“+SEPTWOLVES”等商标。原告品牌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及“中国驰名产品”,2004年、2005年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具有价值品牌”。多年来,原告在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使七匹狼产品成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优秀民族品牌。原告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其设立的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腰带,其价格低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多年来树立起来的良好的产品形象,给原告这一优秀品牌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具备相应的辨别知识、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杜绝类似产品的销售。但被告却大肆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没尽到相应义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万元;3、判令被告在《临沂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万福龙超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明其诉请,原告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权属证据
1、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09)京中信内民证第03014号公证书(关于第3368418号“+SEPTWOLVES”商标注册证);
2、莱西市公证处(2013)莱西证经字第343号公证书(关于第5319995号“”商标注册证);
3、莱西市公证处(2012)莱西证经字第796号公证书(关于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注册证);
上述证据1-3,证明原告是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
二、商标知名度证据
4、莱西市公证处(2012)莱西证经字第799号公证书,证明“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侵权证据
5、(2013)莱西证经字第395号及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存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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