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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6:0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知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待业。2013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来、孙连伟,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南检公诉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代理检察员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连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Lowepro”及山型图系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685409号),注册人德曼摄影市场有限合伙,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摄影器具包、计算机器具包、摄影器具背包等。
  二、被告人王某在淘宝网注册账号并开设“小水蛛蛛”淘宝网店(http://shop33042925.taobao.com),对外销售假冒德曼摄影市场有限合伙的“Lowepro”品牌器具包。2010年工商部门从王某租赁的青岛市江西路89号丙2单元XXX户房屋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Lowepro”品牌的摄影器具包共计380件。被告人王某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注册商标证、证人房斌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查询、网站截图、光盘、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其他情况: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假冒“Lowepro”品牌摄影器具包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99926元,但作为鉴定依据之一的委托方提供的正品销售价格并不含“Nova70aw”款的价格,本院对鉴定报告中该“Nova70aw”款571元价格予以扣除,将涉案“Lowepro”品牌摄影器具包的货值认定为29935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工商部门查获的假冒“Lowepro”品牌摄影器具包并未销售,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工商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仅是部门意见,证明力低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应按工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的23万元作为销售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可。
  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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