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潘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知初字第2号
被告人毕某,系“悠悠衣库”淘宝网店负责人。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鹏,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系“悠悠衣库”淘宝网店工作人员。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兵、朱江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某甲,系“悠悠衣库”淘宝网店工作人员。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娟,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某,系“悠悠衣库”淘宝网店工作人员。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来某,系“悠悠衣库”网店工作人员。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熊继奎、董晓龙,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系“悠悠衣库”网店工作人员。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南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潘某、毕某甲、毕某、来某、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婷、汪琼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某先后以其个人名义及其姐毕翠萍的名义分别在淘宝网上注册“穿名堂日韩精品”淘宝网店、“悠悠衣库”淘宝网店,将上述网店用于销售假冒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的“Basichouse”、“MindBridge”品牌服装,并雇佣被告人潘某、毕某甲、毕某、来某、贾某为其从事店铺经营、图标、剪标等工作。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毕某通过“穿名堂日韩精品”网店、“悠悠衣库”网店销售假冒“Basichouse”、“MindBridge”品牌服装共计34万余元。后被查获,并缴获价值人民币892.591万元的假冒“Basichouse”、“MindBridge”品牌服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某、潘某、毕某甲、毕某、来某、贾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被缴获服装的价值认定过高,因被缴获的衣服多是库存尾货,多为残次品和断号断码服装,实际价格比正品要便宜很多,且同品牌正品服装的淘宝天猫店铺实际售价只有吊牌价的一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商品金额过高,在已销售货物中有部分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予扣除,实际销售金额应为129412.76元;(2)被缴获服装认定价值过高,应按照实际售价计算,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11月13日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扣押清单是由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29日制作的,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字,且有三款衣服货号与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相应服装的货号不一致;(3)被告人毕某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缴获的服装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宽处罚。(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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