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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锐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6:0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锐涛,男,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镇春,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锐涛及辩护人钟镇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锐涛系深圳市某盈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板,公司地址及仓库位于宝安区西乡某花园。在未取得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陈锐涛自2012年2月开始组织员工生产假冒佳能公司“Canon”商标、索尼公司“SONY”商标、奥林巴斯公司“OLYMPUS”商标、尼康公司“Nikon”商标、三星公司“S∧MSUNG”商标、松下公司“Panasonic”商标、卡西欧公司“CASIO”商标的相机电池并进行销售。
  2013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现场查获假冒“SONY”商标的相机电池18个型号共4,527个、标贴19,300个、包装纸盒400个;查获假冒“S∧MSUNG”商标的相机电池100个、标贴3,900个、包装纸盒2,100个;查获假冒“Panasonic”商标的相机电池4个型号共178个、半成品电池300个、包装纸盒24,700个;查获假冒“OLYMPUS”商标的相机电池3个型号共648个;查获假冒“Nikon”商标的相机电池4个型号共910个、半成品电池700个、标贴10,000个、包装纸盒10,200个;查获假冒“CASIO”商标的标贴400个、包装纸盒4,600个;查获假冒“Canon”商标的相机电池7个型号共785个、半成品电池3,080个、标贴27,200个、包装纸盒13,400个及充电器100个。现场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60,793元。至被抓前陈锐涛共销售涉案假冒产品合计人民币661,47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锐涛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陈锐涛愿意认罪,但辩称已销售涉案假冒产品并没有661,474元。
  其辩护人钟镇春认为:1、起诉书指控曾销售假冒产品661,474元,缺乏证据支持;2、被告人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建议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商标“Canon”为第19913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人为佳能株式会社,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
  商标“SONY”为第34853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人为索某株式会社,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商标“OLYMPUS”为4871192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
  商标“Nikon”为第342791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尼康,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
  商标“S∧MSUNG”系由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注册证号为第849429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2006年6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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