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某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61号
被告人陈某材,男,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羁押,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童峰明,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第3041号、追诉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材及辩护人童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材系深圳市某神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在未取得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陈虹材购买假冒的“OPPO”(注册号4571222)、“S∧MSUNG”(注册号8494299)、“GiONEE”(注册号3361271)、“lenovo”(注册号3510838)、“MI”(注册号8911270)商标标识,组织员工将上述商标标识贴在公司生产的电池上进行销售牟利,已销售一千个。2013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OPPO”商标的电池1,146个,假冒“S∧MSUNG”商标的电池96个,假冒“GiONEE”的电池835个,假冒“lenovo”的电池390个,假冒“MI”的电池110个,并抓获陈某材。经鉴定,查获的电池价值人民币274,623元。另,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陈某材共销售涉案侵权产品1,000个,数额约人民币106,56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陈某材愿意认罪,辩称涉案电池鉴定价格过高,称公司有网站,也有实际销售过。
其辩护人童峰明认为:1、鉴定价值有违客观实际,应不予采信;2、被告人主要是合法经营;3、被告人陈某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提交了出货单、货运单及淘宝网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oppo”为广东某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第457122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S∧MSUNG”为某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849429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是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GiONEE”为深圳市某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第3361271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
“lenovo”为某想(北京)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3510838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3日。
“MI”为某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第891127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
被告人陈某材系深圳市某神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OPPO”、“S∧MSUNG”、“GiONEE”、“lenovo”、“MI”的电池,并进行销售牟利。2013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OPPO”商标的电池1,146个,假冒“S∧MSUNG”商标的电池96个,假冒“GiONEE”的电池835个,假冒“lenovo”的电池390个,假冒“MI”的电池110个,并抓获陈某材。另查明,至被抓获时止,曾销售过侵权产品1,000个。依其网站标价核算,非法经营额共计为34,339.2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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