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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邱某志、邬某春、杨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5:5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志,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羁押,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邬某春,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羁押,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羁押,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莹,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志、邬某春、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志、邬某春、杨某及辩护人杨慧、黄希、杨春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志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成立某鸟创风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开始,被告人邱某志开始生产假冒某普和某果公司注册商标的鼠标,并交由其妻子刘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成立天汇某鸟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接到刘某订单后,邱某安排被告人邬某春、杨某组织生产,先购买原材料,再安排工人印刷假冒的注册商标并生产组装。刘某对假冒的鼠标以有线鼠标4.5-6.5元,无线鼠标15元-1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1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检查某鸟创风科技有限公司,当场查获假冒某果公司注册商标的电脑鼠标一批(有线鼠标成品共2,902个、半成品705个,无线鼠标成品314个),假冒某普商标的电脑鼠标半成品共2,030个。当日,广州市公安局在广州市检查刘某的售假窝点,缴获假冒鼠标一批,其中某普有线鼠标6,080个、无线鼠标980个是由被告人邱某志、邬某春、杨某所制造。以上假冒商标鼠标,共价值人民币84,50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志、邬某春、杨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邱某志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辩护人杨慧认为:1、无线鼠标应以出货单价9元计算;2、某鸟创风公司为合法企业,主营自主品牌,为刘某加工的比例非常小;3、本案的整个过程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在量刑时应有所不同;4、本案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非法所得很少;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综上,建议对邱某志从轻处罚。
  被告人邬某春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辩护人黄希认为:1、本案属于单位性质的犯罪,深圳某鸟创风科技有限公司有自主品牌和研发团队,并不以犯罪为目的;2、起诉书所指控的销售价格偏高;3、被告人邬某春系从犯;4、被告人邬某春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且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对邬某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辩护人杨春莹认为:1、起诉书所指控的销售价格偏高;2、被告人杨某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3、本案属单位犯罪,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对杨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某果图案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6281379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包括计算机鼠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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