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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袁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5:5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宁、林志平,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4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周宁、林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无牌工厂(未注册)从2014年3月开始假冒某星公司“S∧MSUNG”商标(注册号8494299)手机屏幕的生产销售。何某麟(另案处理)是该工厂老板,被告人袁某是生产主管,负责工厂的生产和日常管理。2014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某星GT-S5830型手机触摸屏3,420个、假冒某星GT-I9082型手机触摸屏幕4,900个,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袁某。经查,该工厂2014年6、7月份假冒某星手机屏幕的销售额为人民币843,120元,现场查获的手机触摸屏均为仿冒品,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5,600元。被告人袁某的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1,048,7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袁某愿意认罪,但辩称:1、其并非涉案工厂主管,只是负责打包和协助管理,日常事务由老板直接管理;2、其对2014年6、7月份的销售额以及现场查扣的涉案产品数量、金额均不清楚。
  辩护人周宁、林志平认为:1、仅凭账册和送货单来认定被告人袁某已销售的商品数量及非法经营额,证据不足;2、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情节,建议法院予以从宽处罚。并提交了被告人袁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村委证明等,以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S∧MSUNG”为某星电子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49429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无牌工厂(未注册)从2014年3月开始假冒某星公司“S∧MSUNG”商标手机屏幕的生产销售。何某麟(另案处理)是该工厂老板,被告人袁某协助何某麟管理工厂,主要负责监督员工生产,并对产品进行打包。2014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某星GT-S5830型手机触摸屏3,420个、假冒某星GT-I9082型手机触摸屏幕1,640个及其半成品3,260个,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袁某。现场查获的手机触摸屏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14,3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现场所查商品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商标注册标证等、鉴别证明等。
  3、证人证言
  (1)证人殷某的证言,称其在涉案工厂上班三四个月,主要工作是将膜贴在手机触摸屏上,触摸屏上有某星标志,每天生产五百到一千张。老板是其男朋友何某麟,袁某主要在上班期间分配和监督员工的工作情况,另外审核手机触摸屏是否成品,并打包进行发货。
  (2)证人何某春的证言,称其于2014年3月份入职,主要负责功能片对位,工厂没有取得某星手机的授权,老板是何某麟,有七名员工,其中六名是普工,还有一名是工厂负责人袁某,他主要负责监督我们普工的工作和包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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