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张小泉实业公司)与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木兰。
委托代理人:尹杰珍,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678020。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
委托代理人:白某,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020。
原告深圳市一品侯门业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一品侯公司)诉被告陈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木兰、委托代理人尹杰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一品侯门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不锈钢门铝合金门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注册成立,原法定代表人为陈锋华,占公司股份30%,被告陈某占股份40%,股东谭英术占股份30%。2012年8月20日三股东协商一致,变更公司股份,陈锋华占33.34%,陈某、谭英术各占33.33%的股份。2013年3月16日,三股东共同聘请深圳市安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产核算报告,确认原告一品侯公司有以下无形资产:1、“”品牌,商标注册号第8927994号,注册人陈某。2、网络销售渠道、门店销售渠道、客户资源、供应商资源。3、现有客户再介绍客户资源。以上无形资产的价值31万元(人民币,下同)。2013年3月18日,陈锋华和被告陈某在龙岗公证处办理公证,将其二人名下的股份分别作价236198元,合计472396元。陈木兰当天支付了452396元转让款。2013年4月1日,双方到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木兰,余款20000元转让款陈木兰已于2013年12月5日汇给陈锋华及被告陈某。但被告陈某并未履行其义务将属原告一品侯公司名下的无形资产“”注册商标转让过户给原告,拒绝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手续。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并办理原告为注册人的相关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未将涉案的注册商标作为财产出资,在被告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原告只享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第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支付商标转让的对价,也不存在商标转让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商标转让;第三、商标的使用权应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并可以作价出资;第四,原告认为股权转让费包括了商标的转让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一品侯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资料:
1、股东会议记录一份,证明时任原告一品侯公司的三名股东陈锋华、陈某(本案被告)、谭英术于2013年3月15日商议,确认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和公司的客户资源等,确认无形资产的总价值为31万元;
2、确认书一份,证明2013年3月13日,时任原告一品侯公司的三名股东陈锋华、陈某(本案被告)、谭英术进行资产统计,并聘请深圳市安汇会计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确认支付审计费4500元;
3、商标注册证(原件),证明注册有效期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注册人的名字是被告陈某,同时也证明被告陈某已经将注册原件交付给原告;
4、深圳安汇会计律师事务所“评估报告”,证明原告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净资产的价值为708592元,其中“”注册商标和客户的资源共计价值31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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