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与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15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系深圳市某区某服饰店经营者。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富扬有限公司(FICHSOARLIMITED)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百丽”(第3086374号)、“BELLE”(第1815147号)及“BeLLE”(第3809517号)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自成立之日就独家负责“百丽”品牌鞋类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生产、销售及品牌运营,富扬有限公司受让前述商标后继续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前述商标,且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侵犯前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经原告多年辛勤经营,“百丽”品牌已被培育成倍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驰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百丽BELLE”商标不仅多次荣获各类荣誉证书和称号,而且早在2005年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至2011年,“百丽”系列品牌持续荣列全国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同类市场销售额第一位以及同类产品市场销量第一位。被告长期以来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茂盛路的嘉航外贸鞋包-横岗分店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了制止侵权,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一直以来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原告专卖场所的销售市场,给原告的品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亦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拥有的“百丽”、“BELLE”及“BeLLE”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用以证明其诉称意见:
1、“百丽”(第3086374号)、“BELLE”(第1815147号)及“BeLLE”(第3809517号)商标注册证;
2、驰名商标的回复、中国驰名商标名册;
3、2006年至2011年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及荣誉证书;
4、委托(授权)书;
5、(2013)深罗证字第1467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
6、律师函、邮件详情单、速递查询结果;
7、公证费发票;
8、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成立于2004年10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皮鞋、手袋、其他皮革制品;以及皮鞋、手袋及其他皮革制品和相关产品的进出口、批发、零售、佣金代理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