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罗法知刑初字第20号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闻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丽。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邓海峰,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解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文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涛。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红兵,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全。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继来,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江朵,被告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闻汇,被告人王某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海峰,被告人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解义、张文嘉,被告人李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红兵,被告人李某全,被告人蔡某,被告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继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租用本市罗湖区东盛路68号7栋4楼西座,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张某、王某丽、蔡某、李某涛、李某全、邹某、朱某等人,从事制造、销售假冒“卡地亚”、“梵克雅宝”等注册商标的品牌首饰的工作。被告人王某对外联系客户,购进原材料交给蔡某、李某涛、李某全、邹某、朱某等人进行加工、制造,经过若干道工序后制成含有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被告人张某则负责接订单、下订单和会计做账;王某丽负责收货、发货的工作。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当场抓获,并缴获印有“卡地亚”、“梵克雅宝”等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一批,以及出货单、作案工具等一批。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印有“卡地亚”、“梵克雅宝”、“LV”、“宝格丽”、“爱马仕”等品牌首饰上的商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合计价值人民币436500元。另经统计,2014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王某等人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数额达人民币562111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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