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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吴静峰、董丹丹、赵静、申红与深圳市美恩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瑜舍家纺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5:3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3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静峰。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董丹丹。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静。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静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大楼北座403。
  法定代表人袁晓丽,系该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瑜舍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工贸大厦北座402(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袁柏林。
  诉讼代表人韦李红,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瑜舍家纺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衡怡,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瑜舍家纺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吴静峰、董丹丹、申红、赵静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恩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恩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瑜舍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舍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美恩公司委托深圳市某某商标事务所为其代理人将“Yuhouse瑜舍”标识在第20类、第24类商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2年6月14日美恩公司取得第9411335号“Yuhouse瑜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包括织物、无纺布、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毛巾、床罩、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或塑料帘、床上用毯、洗涤用手套,有效期限至2022年6月13日。2011年5月18日,袁柏林与吴静峰、董丹丹、赵静、申红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人为股东,拟成立公司名称为瑜舍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011年7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瑜舍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011年9月14日,瑜舍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袁柏林,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纺织用品的设计与销售。股东、出资额、出资比率分别为:袁柏林、吴静峰各出资20万元、各占40%;董丹丹出资5万元、占10%、赵静、申红各出资2.5万元,各占5%。瑜舍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011年8月18日,袁柏林、吴静峰、董丹丹、赵静、申红选举袁柏林为董事长,聘任吴静峰为总经理,委任袁晓丽为监事。袁柏林与袁晓丽系亲生姐弟关系。瑜舍公司注册成立后,美恩公司授权瑜舍公司使用其在申请注册中的“Yuhouse瑜舍”商标。瑜舍公司位于罗湖区梅园路艺展中心二期3楼展厅使用“Yuhouse瑜舍家纺”店名。瑜舍公司在其家纺产品、包装箱、包装袋上分别使用“Yuhouse瑜舍”、“瑜舍家纺Yuhouse”标识。在2012年3月参加广州家具展期间,使用“Yuhouse瑜舍高端定制家纺”标识印制宣传图册、制作展厅背景板。
  因瑜舍公司股东产生纠纷,2012年6月10日,瑜舍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柏林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至瑜舍公司西丽仓库搬走该司财物,并张贴停业通知,称“瑜舍公司因股东之间存在经营分歧,暂时停业整顿”。2013年1月6日,吴静峰、董丹丹、赵静、申红以瑜舍公司为被告,袁柏林为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原审法院以(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散瑜舍公司。该判决已经生效。瑜舍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公司印章由袁柏林保管。2012年8月15日,吴静峰、董丹丹、赵静、申红以袁柏林为被告,瑜舍公司为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62号),要求确认袁柏林抢走公司财物价值4017005.96元;袁柏林按同等价值向公司返还上述财物;袁柏林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上述财物的贬值。为证明其主张,吴静峰、董丹丹、赵静、申红向原审法院提交其制作的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瑜舍公司进销存数据证据,记载该期间瑜舍公司产成品金额7989708.64元。该案尚未终审判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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