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知刑初字第0001号
被告单位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湘江东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诉讼代表人顾健。
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3)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顾健、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戚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09年至2013年7月10日间,为销售营利,利用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佳信品牌硒鼓的代理商身份,未经硒鼓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网络购进标有惠普、三星等品牌标识的外包装,后将佳信品牌硒鼓拆掉原有标识后,包装成惠普、三星品牌硒鼓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惠普、三星品牌硒鼓1000余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6550元。常熟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10日在常熟市虞山镇五星后村22号仓库内查获假冒惠普硒鼓113只、假冒三星硒鼓25只、假冒佳能硒鼓4只。前述两项共计价值人民币184939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8493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戚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有关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09年至2013年7月10日间,为销售营利,利用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佳信品牌硒鼓的代理商身份,未经硒鼓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网络购进标有惠普、三星等品牌标识的外包装,后将佳信品牌硒鼓拆掉原有标识后,包装成惠普、三星等品牌硒鼓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惠普、三星等品牌硒鼓1000余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66550元。2013年7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在被告单位经营地和常熟市虞山镇五星后村22号仓库内查获假冒惠普硒鼓113只、假冒三星硒鼓25只、假冒佳能硒鼓4只。前述两项共计价值人民币184939元。
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单位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梁某的证言笔录,其系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证实被告单位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假冒惠普、三星等品牌硒鼓的事实。
2、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其为常熟市天图电脑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证实2012年6、7月份从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假冒惠普、三星品牌硒鼓100多条(只)的事实,购进价格为每条130-140元,总价款在15000元左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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