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晓东、冯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
委托代理人王瑞。
被告杨晓东。
被告冯冬梅。
原告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兰公司)与杨晓东、冯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宜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陈亮,被告杨晓东、冯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兰公司诉称,被告杨晓东、冯冬梅自2013年4月开始将购买的无商标碎冰冰包装成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并予销售。2013年6月17日,杨晓东、冯冬梅雇佣他人在昆山市周庄镇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2983箱,“旺旺碎冰冰”包装纸盒5250个及包装机等物。另在杨晓东、冯冬梅租用的周庄大桥路丝绸馆北面办公楼一层楼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595箱及外包装膜等物。前述价值合计214680元。宜兰公司认为杨晓东、冯冬梅的行为侵犯其“旺旺”、“旺旺碎冰冰”及半身娃娃图的商标专用权,误导消费者、影响其品牌形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晓东、冯冬梅赔偿宜兰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50万元;支付宜兰公司合理支出1万元;在《苏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宜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第7760553号“旺旺碎冰冰”文字商标、第752135号半身娃娃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相应公证书,证明宜兰公司系前述涉案注册商标权人;
2、涉嫌侵权商标实物照片、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知刑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晓东、冯冬梅侵害宜兰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事实;
3、运输费请款单及付款回单、搬运费付款回单及发票、租赁叉车收据、商标公证费用公证书等,证明宜兰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杨晓东、冯冬梅答辩称,宜兰公司所诉均为事实,但诉请赔偿的金额过高。
被告杨晓东、冯冬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宜兰公司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宜兰公司于2012年经核准注册了第7760553号“旺旺碎冰冰”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2月13日。宜兰公司于1995年经核准注册了第752135号半身娃娃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05年6月20日,该商标经续展,现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日。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知刑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4月至6月17日,杨晓东、冯冬梅以营利为目的,以租用的昆山市周庄镇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厂房为生产窝点、仓库,雇用他人将购买的无商标碎冰冰包装成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后予以销售。
2013年6月17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昆山市周庄镇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用厂房内查获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2983箱(78ml*20支*4包)、“旺旺碎冰冰”包装纸箱830只、外包装袋子23600条、外包装膜13卷、未包装散装碎冰冰25400支及包装机2台、叉车1台、封口机1台等物。6月18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另一租用厂房内查获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外包装纸箱5250只,在该公司位于周庄镇大桥路丝绸馆内的出租房中查获并扣押杨晓东、冯冬梅等生产后存放于此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旺旺碎冰冰”595箱(78ml*20支*4包)、“旺旺碎冰冰”外包装膜54箱(5卷/箱)等物。经鉴定,上述3578箱假冒注册商标的“旺旺碎冰冰”价值人民币21468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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